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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44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5日 16:16    作者:     来源:     点击: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44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改完善了2008年的21号文《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4号令的亮点是明确了五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总监。企业五种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比《安全生产法》还要要全面!



  44号令不仅仅是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强制性要求,对所有国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引导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值得大家学习参考。





  1. 44号令相对21文的创新点主要是:

  2. 1.中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3. 2.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4. 3.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5. 4.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6. 5.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
  7. 6.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下面我们用分类学的方式进行重点、亮点和关键点的解读:

  

  一、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监管职责分类

  二、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分类
  三、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四、中央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五、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六、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分类
  八、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类
  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类型分类
  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分类

  十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分类






  一、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分类


  • 概念: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监管职责是指国务院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的监管责任。

  • 意义: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应有的职责是落实《安全生产法》“三管理三必须”体制的要求,是保障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国资委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定位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 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 分类:国资委的监管职责主要是:

01 负责指导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02 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03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04 参与中央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05 督促中央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员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分类


  • 概念:国资委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分类是指国务院国资委依据央企核定的主营业务,以及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央企共分为三种类型的进行分类监管。

  • 意义: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分类

01 第一类央企: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冶金、机械、电力、建材、仓储等企业。
02 第二类央企: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纺织、旅游、通信等企业。
03 第三类央企: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变化及企业申请进行调整。


  三、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中央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职责。

  • 意义:明确央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的重要体现。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 分类: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01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0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0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04 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0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0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中央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央企分管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或其他副职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意义:明确分管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 分类

01 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02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03 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中央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 概念:央企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指央企明确1名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

  • 意义:明确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及保障央企安全生产工作专业化的重要措施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 分类

01 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02 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03 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六、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分类


  • 概念:央企其他负责人是指除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

  • 意义:明确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4号(2024)。

  • 分类

01 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02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七、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职责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是指中央企业内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第二、三类中央企业所属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参照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

  • 意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总监职责的意义在于能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和协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法规的贯彻执行,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可持续发展。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分类:安全生产总监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01 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配合分管负责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02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参与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意见。
03 负责建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正常运转,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04 负责监督集团总部各部门、所属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05 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企业内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06 协助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处理。
07 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八、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指中央企业作为母公司,对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无论这些子公司是否位于境外)在安全生产方面所承担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具体划分和界定。

  • 意义:中央企业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分类的意义在于提高管理效率,强化风险控制,确保责任落实,推动持续改进,从而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分类: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1)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中央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3)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类型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指中央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或部门,是企业生产经营组织体系的重要方面。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旨在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 意义:能够确保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管,提高企业生产效率,降低事故风险,从而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同时,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还能加强企业与社会的沟通和合作,推动企业与政府、社会各界协同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分类: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01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0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分为:
(1)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3)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做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十、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是指针对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特点,将其基本要求划分为不同类别,以便统一规范、分类指导,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 意义:明确不同类型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共性和差异,指导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稳定发展。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分类:

01 中央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02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学习借鉴和推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方法等,与企业具体实际和企业优秀文化相结合,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03 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04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05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进一步完善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06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在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开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07 中央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08 中央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得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有关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或者资金投入情况与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年度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09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0 中央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中央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 中央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12 中央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央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13 中央企业应当坚持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重,结合工作实际,建强安全生产专业支撑团队,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为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提供指导服务和技术支持。应当以安全生产专家为主体,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明查暗访制度,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4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15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16 中央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17 中央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8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企业文化尽快融合,管理制度无缝衔接。
19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20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制定境外发展规划时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境外中央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十一、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分类


  • 概念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是指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根据一系列预设的标准和情形,将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企业负责人进行降级处理,以反映其经营业绩不佳或存在违规行为。

  • 意义: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降级情形分类的意义在于通过明确降级标准和情形,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客观评价,激励其不断改进和提升,确保中央企业稳健发展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 分类:国务院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降级或者扣分。其中,企业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01 第一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次要责任的。
02 第二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03 第三类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责任的。
04 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
05 企业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起数累计达到降级规定的。
(1)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及以上瞒报事故或者1起及以上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不到降级标准的,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扣分考核。
(3)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