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理技术中心携手科仪阳光助力消毒产品完成快速检测

作者:时间:2020-02-09点击数: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作为兵工人,毒理技术研究中心全体员工全力践行兵工精神,疫情面前不后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形式严峻,全国上下凝心聚力,共同为抵抗疾病而努力。作为抗击病毒的重要工具,各类消毒产品起到重要作用。近日,卫健委也发布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允许醇类、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等紧急上市的消毒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部分指标检测后可紧急上市销售。

毒理技术研究中心拥有消毒产品毒理安全性检测资质,为更好服务消毒产品企业,联合科仪阳光检测(可开展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及杀灭微生物指标检测),共同助力企业快速开展消毒产品检测,确保上市产品安全有效。

有需要检测消毒杀菌产品的朋友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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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2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出现消毒剂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全国消毒剂的有效供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急上市的醇类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含量合格后可上市销售使用,醇类手消毒剂醇类有效成分浓度>60%(V/V),其他乙醇消毒液原料应当符合GB26373-2010《乙醇消毒剂卫生要求》且乙醇含量为70%-80%(V/V)。

二、紧急上市的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84消毒液有效期限定为3个月(有稳定性检测报告的除外)。

三、已备案上市的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在产品责任单位检测(或委托检测)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后,可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应当及时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合格报告)。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在华责任单位向属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国外产品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后,可先行上市销售使用。

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在上市销售使用的同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后,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紧急上市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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