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活动的申报与管理,特制定本程序。《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计划申报与管理程序》适用于DILAC秘书处对国防科技工业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申报与管理。实施机构应按《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计划申报与管理程序》的规定实施能力验证计划。
2. 在DILAC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中,通常寻求权威技术机构作为实施机构。校准能力验证计划一般由国防一级计量技术机构承担,检测能力验证计划一般由在该领域内具有较强实力的行业检测中心承担。国防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应至少获得DILAC的认可。
3. DILAC秘书处每年年底前征集下一年度的能力验证计划,根据需求确定能力验证计划的范围,同时选择实施机构。
4. 申请承担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应根据申报的专业,拟定实施的具体项目,成立一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统计专家、联系人组成。
5. 工作小组的项目负责人应召集工作小组成员,明确能力验证计划的目的,确定本项目能力验证计划的整体思路和能力验证计划设计方案,填写《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计划设计方案》和《能力验证计划专家履历表》,报DILAC秘书处审批。
6. DILAC秘书处对实施机构申报的《国防科技工业能力验证计划设计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审查实施机构制定的能力验证计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查的方案予以立项。
7. 实施机构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各自的设计方案,修改后报送DILAC秘书处备案。已立项的实施机构准备相应的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导书。
8. 秘书处对外公布予以立项的能力验证计划。
9. 在编写、修改《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导书》的同时,实施机构应根据承担的能力验证计划项目,接受或邀请实验室报名参加,并要求参加实验室填报《能力验证计划报名表》。
10. 实施机构根据实验室报名的情况,进行被测物品的制备,经考核确保被测物品的均匀性、稳定性。实施机构应确保被测物品均匀稳定,以保证所有参加者收到的被测物品不存在明显差异。被测物品的均匀性程度应达到对结果评价不产生显著影响。
11. 实施机构向参加实验室发送被测物品和《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导书》、《被测物品接收状态确认表》;参加实验室填写《被测物品接收状态确认表》,并反馈回实施机构。
12. 对于需要传递的被测物品,实施机构或参加实验室应负责被测物品的如期传递,填写《能力验证样品发送表》及《被测物品接收状态确认表》,并反馈回实施机构。
13. 参加实验室接到被测物品后,按《能力验证计划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开展测试工作,填写《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单》(中途退出计划的实验室必须提交书面材料),并反馈回实施机构。
14. 实施机构在规定日期内回收参加实验室的《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单》,进行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和确定结论,编写《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若计划的周期较长,或为让参加实验室及时了解计划实施的中期结果,可向参加实验室发出中期报告。
15. 能力验证计划完成后,实施机构将《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能力验证计划结果通知单》报送DILAC秘书处审查。DILAC秘书处对实施机构的《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6. 实施机构根据专家的意见,对《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进行修改,报DILAC秘书处备案。
17. DILAC秘书处对外公布能力验证计划结果:《关于DILAC-JC/ZXX-20XX能力验证计划结果处理的通知》。由实施机构将秘书处发文并《能力验证计划结果通知单》和《能力验证计划结果报告》等3份资料转发至参加实验室。
18. 如果能力验证计划中出现不满意或疑似结果,相关参加实验室应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报告。
19. 实施机构负责参加实验室整改确认中的技术工作,提出整改确认方式(物品核查、现场核查、参加随后的能力验证计划、建议撤销认可项目)。
20. DILAC秘书处根据实施机构的意见,确定整改确认方式,发文通知相关的参加实验室。
21. 实施机构协助实验室对出现不满意或疑似结果进行有效的整改,审核实验室提交的整改报告和证明材料。并就上述信息填写《整改报告评价表》。
22. 实施机构应保存好能力验证计划运作中的所有相关资料和记录。
23. 必要时,秘书处对实施机构样品制备情况、实施过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24. 秘书处应向实施机构提供相应的指导,必要时,对其进行培训。